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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若干问题及解答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16 篇原创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墨龙

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

202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发布本地区、本院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以下是笔者抛砖引玉,提出的几个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  一、疫情防控期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即将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暂缓申请执行立案?

答:若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为避免法院因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但确因疫情防控期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1. 若申请执行人被确诊为新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在被隔离治疗期间,可适用《民法总则》194条及《民事诉讼法》239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认定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但申请执行人应在治愈出院后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应保存好相关诊疗凭证予以佐证。

2. 若申请执行人因被确定为密切接触人群强制隔离的,在被隔离观察期间可适用《民法总则》194条及《民事诉讼法》239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认定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但申请执行人应在解除隔离措施后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应保存好相关隔离决定、通知等证明以佐证。

3. 若申请执行人未因疫情防控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在被限制隔离措施期间有足够条件能够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方式的(如所在地仅限制公共交通,封路等),应及时查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联系方式,积极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申请强制执行。

✦  二、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工作中,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一般分为制作并送达评估拍卖裁定、评估、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成交、过户交付这六个重要环节,因疫情防控影响,不同环节对当事人影响不同,应区别对待。

1. 制作并送达评估拍卖裁定环节,即法院已经决定对被执行名下特定财产评估拍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法院应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拍卖裁定,因疫情防控阶段,法院会避免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一般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裁定,为推动评估拍卖程序进展,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协助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拍卖裁定书,积极垫付邮寄或公告费用。

2. 评估环节,此环节因被评估的财产性质不同而影响不同,评估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的,因现在法院一般采取网络询价方式从网络平台获得网络询价报告,故疫情期间该环节法院可在网上操作完成,只要有关财产资料齐全,疫情防控对该财产价值网路询价的影响不大。但若被评估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设备、货物、矿产、原材料、金银首饰、古董字画等需要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验的财产,则因疫情影响,评估机构及法院原则上会减少外出作业的工作,会暂缓上述需要现场勘验财产的评估工作,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应当联系法院及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是否可以正常进行,若确实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现场勘验的,应当确保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会届满,若即将届满的,应及时申请提醒法院采取续封、续冻措施。

同时,对暂缓进行评估财产的保管,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应确认暂缓评估财产的保管方、保管方式、保管期间、保管责任等,避免因保管不力导致被评估财产的价值减损。

3. 送达评估报告环节,若评估机构已经做出被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一般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若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若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收到评估报告后有异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当保存相应证据,如被诊断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证明、因密切接触被强制隔离的通知或决定等,待诊疗或强制隔离解除后,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拍卖环节,此时被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已经做出,法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格决定拍卖的保留价(起拍价),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可以直接上网拍卖,但因疫情防控影响,即使该财产上网拍卖,人民法院或拍辅公司将暂缓组织潜在竞买人现场看样,金融机构将暂缓向竞买人办理网拍贷款,被网络拍卖的财产即使上了阿里巴巴、京东等司法拍卖平台,可能也因此无人问津,竞买人会基于未现场查看财产,不能办理贷款等原因而放弃竞买。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即延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注意,因疫情防控影响,传统的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现场拍卖的活动将暂缓进行。待疫情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不能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及时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无论是传统拍卖还是网络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均应注意被拍卖财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有效期为一年),避免因为暂缓拍卖、中止拍卖导致被拍卖财产评估报告过期需要重新评估而拖延拍卖的情形发生。

5. 成交环节,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向法院足额缴纳完拍卖款项后,及时从法院获取拍卖成交裁定。若竞买人网络竞拍时贷款即采用金融机构“拍卖贷”的形式向法院支付拍卖余款,因疫情防控影响,人民法院向竞买人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放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或其他产权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裁定书的时间放缓,金融机构放款时间放缓,竞买人因疫情被隔离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等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有:(1)竞买人因疫情影响无法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支付“首付款”,无法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支付担保费,担保公司因此未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金融机构因竞买人上述违约行为,未及时足额向法院支付剩余款项,导致法院认定竞买人“悔拍”并对竞买人依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处罚的风险;(2)金融机构已经放款,竞买人无法尽快从法院获得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暂缓向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裁定书及竞买人无法现场配合等原因,导致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无法办理竞拍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风险。上述风险(1),为避免上述风险给竞买人带来损失,若竞买人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办理“法拍贷”事宜,应保留自己被诊断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证明、因密切接触被强制隔离的通知或决定等资料以证明自身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若此时隔离防控措施未限制竞买人通讯及付款能力的,竞买人应及时将自己被隔离的情况通知法院及金融机构,并先将“首付款”向拍卖公告载明的法院指定账户缴纳,同时还应联系执行法院提出暂缓缴纳拍卖剩余款的申请。上述风险(2),为避免上述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若金融机构已经放款,金融机构应及时联系竞买人确定其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程度,若竞买人确实因疫情影响不能亲自配合办理拍卖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竞买人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形式,尽快办理拍卖财产抵押登记手续。

6. 过户交付环节,此环节竞买人已经足额向法院支付拍卖成交款,但因疫情影响,法院暂缓过户或组织现场交付,导致竞买人暂时无法获得成交财产的所有、占有、处分、收益的全部权益。此时竞买人应当根据所拍得的财产性质不同,区别应对。首先,不论财产性质为何竞买人应尽快联系法官,从法院获得拍卖成交裁定书。其次,竞买人应向财产(如房产、车辆)登记机关询问疫情期间是否受理过户登记事宜及所需手续,若财产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竞买人应联系法院,申请法院向财产登记机关邮寄送达过户手续或从法院取得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裁定书后自行去登记机关办理过户事宜。再次,因交付行为代表财产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故若法院在疫情期间不组织现场交付,竞买人不要擅自占有所竞得的财产(如撬开拍得房屋房门入住等)。最后,竞买人因疫情防控,法院暂缓办理拍卖财产过户,交付手续的,竞买人可向法院提交暂缓向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财产拍卖款的申请,避免因拍卖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而竞买人未获得财产,疫情结束后,竞买人发现法院交付、过户取得的财产存在与拍卖公告所载不一致、严重失实、重大误解等《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竞买人想要撤销拍卖,法院却无法向其返还已付拍卖款的风险。

✦  三、被执行人属于疫情防控或生产紧缺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有无暂缓、中止执行的特殊政策,若法院同意暂缓、中止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如何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经笔者查询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法院执行工作这样开展》中载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报请执行局长审批后予以解除。” 还有新闻报道,如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义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帮助该企业融资贷款生产防疫用具;湖北省汉阳区人民法院解封某被执行医院银行账户,以便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收治病人等。可见,法院对上述类型的被执行人确实采取了暂缓、中止执行的措施,部分法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予以解封、解冻,如解除账户、设备、厂房查封、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上述疫情防控或生产紧缺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申请执行人应在配合法院暂缓、中止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接到法院暂缓、中止执行的通知后及时申请听证,通过听证程序,明确被执行人是否属于疫情防控或生产紧缺物资的企业和人员、是否已经被其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定为上述企业或人员、暂缓执行的措施是否是该类企业急需的且法院暂缓执行后是否能有效改善企业现状为防疫工作作贡献,而不是利用暂缓执行的政策转移及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防控需要法院紧急解除查封、冻结的,不申请听证,也需要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 对于需要解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明确法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账户的开户行、账号、余额、账户性质等信息,确需解封以便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工作的,申请执行人可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派员进入被执行人企业财务部门工作,保证被解封账户资金及回款等专款专用,确实使用至疫情防控工作中,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3. 对于需要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厂房查封恢复生产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明确法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设备明细(数量、型号等),厂房资料等,申请执行人可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派员监督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经营工作,防止被执行人利用解封期间,变卖、毁损设备、厂房等。

4. 对于需要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以便被执行人融资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明确被执行人融资的渠道、金额及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被执行人用解封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等,以防止被执行人用解封财产融资后,金融机构获得该财产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5. 被执行人是个人,是疫情防控或紧缺物资必须人员的,法院需要解除对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申请执行应明确该被执行人工作或参与防疫的机构,申请法院扣留、提取其在防疫机构获取的劳动报酬或补贴,也可以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

✦  四、疫情防控中各地区采取的社区登记措施,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带来新的线索。

答:等待疫情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法官或律师向被执行人可能居住、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及其网格员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登记情况,以获得被执行人居住、工作所在具体地址的线索,明确被执行人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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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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